中国中铁党委举办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读书班
但广泛的新闻报道范围会使得陪审员和法官难以保持公正,一旦先入为主,就难以将其判断仅建立在庭审所展示的证据之上。
同一城市工业用地不是一个价是很常见的,但这种价格上的差异是由具体的区位、当地的工商业发展程度、交易双方谈判能力等自然、市场和社会因素引起的,与制度歧视无关。至于说城市建设用地中各种不同类型的土地(如住宅、工业、商业)并不同权,是一种直观上的错觉。
所谓同权,指的是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主体拥有相同权利。这种不同权只是基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而产生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期限的不同,并非权能的不平等。所谓同地,指的是同一块地不会因为所有权主体的不同,而拥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确实存在很多模糊地带,拥有不同文化背景或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公共利益的认识和认定确实会存在一些差异。l 公共利益的认定可以通过程序来解决 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转型期,无法严格区分公益性非公益性用地去改革征地制度的观点也值得商榷。
另外,公共利益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来加以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完全无法区分,也不意味处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转型期,凡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土地开发都是公共利益。新十六字方针在讲到守法时提出的是全民守法。
这是十八大明确提出的四句话十六个字,我把它概括为新法治十六字方针,为什么说它新呢?因为它和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是有所不同的,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1日,第5版。这不仅仅是四句话十六个字的不同,而是表达了一个全新的且超越的法治理念。什么叫科学,什么叫不科学?科学立法可以将立法中的许多价值含量都能包括进去。
所以,从法律实施来看,从比例上来分析,行政执法和公民守法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任务。后来司法权威面临着挑战,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就提出了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把权威又作为司法的一个目标。
司法是非常重要的,但从法律实施来讲,从科学的分析角度,司法是不告不理,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司法的被动性是它的本质特性,因此,它承担的使命是有限的,它承担的任务量也是有限的。法律是一种普遍性规则,这种普遍性规则是不分当官与当民的,当然对于一些特别主体法如公务员法,或以后可能制定的反贪腐法、官员财产申报法等,适用于特定对象,是毋庸置疑的,但不能说法就是治谁的。民主是程序化要求,民主最主要的价值就是通过程序化要求反映多数人的意见。法律实施过程中,执法承担着相当大的任务,而执法不严是法律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我认为,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就是法治文化的体现,而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是法律文化的体现。因此,全民守法这一概念的提出就把我们这些年很多争论的守法主体问题给解决了。这样的说法不符合法理学对法律性质和作用的一个基本判断。所以公正司法其实就是对司法的一个价值要求。
民主化只能是采用程序化的方式解决多数人同意的问题,但经过民主化的方式不一定必然导致科学化(这还不包括那些借民主之名而行反民主之实的事件和行为)。法是一种普遍性规则,这个规则适用于哪个主体,哪个主体就要适用。
民主解决的是多数意志的问题,民主只能做到这一点。有的学者说,法是治官的、不是治民的,这样的观点,表面上看,好像很具有政治正确性,很符合群众路线,但从法理上讲,这样的观点是不成立的,说得尖锐点,带有民粹主义倾向。
从理论上讲,每一个公民都是一个守法主体。新十六字方针在讲到司法时提出的是公正司法。在这样一个理解的基础上,来构建法治文化的结构,这是我思考的一个主要观点和结论。当然,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仍是重要的,十八大报告对它仍然做了强调。立法具有可预见性、可操作性,就是科学的。民主不能解决真理问题,即民主不一定会导致正确决定,民主只能保证多数人意志的形成,仅此而已,这也是民主的主要价值所在。
我们有立法为先导,因为在制定法国家,首先要制定规则,有规则才能执法,才能司法,才能守法,所以规则先行即立法先导,但是不是立法中心?这是需要考证的。但如果从其内容上看,它们之间有一个实质性的区别,即法律文化是一个中性概念,法治文化是一个价值概念。
这些年国际社会对民主的讨论以及我们对民主的反思,有很多新的发展,从历史的和现实的实践表明,通过民主的形式立出来的法也不一定是个好东西,希特勒的法律就是通过民主程序得出来的。 发达的法治状态应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共存 所以我认为,新十六字方针是法治文化的经典表达,它同原来的作为法律文化表达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是有区别的。
关于司法目标到底是什么,这二十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不断地根据形势的发展而做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十八大继续延续了这样一个提法。
高效也好,权威也好,都要服从并最后归结到公正上去。首先,我们有没有立法中心主义?是没有的。新十六字方针在讲到执法时提出的是严格执法(这个执法主要是指行政执法,以和司法相区别),这又提出了一个价值要求。 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异同 自从提出法治文化这个概念以来,我一直在思考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我的初步思考结论是:从形式意义上来讲,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我们从两者的形式要件来看,其观念、制度、规则等,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严格执法是关乎法律权威及其生命的大问题。
当然,对于当下中国一些官员贪腐蔓延这样一种现状,人们出于一种义愤,说法就是要治当官的,这只是一种情感表达,一种发泄,不是一种理性的、学理的、学术的观点因此他在谈完美国政府与言论检查的关系之后说,如果公民可以读什么、看什么与听什么全都必须听从政府的命令,历史仍然清楚地显示出其中隐含的危险。
全书最后一句话是:由于恶行总是存在,因此权利也永远长存。这话说得很准确,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提供。
这是因为在德沃金的思想体系中,关于权利的概念始终处于中心地位,其核心内容就是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美国当代最著名的辩护律师、哈佛法学院著名法学家艾伦·德肖维茨的《你的权利从哪里来?》(黄煜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以清晰而紧密的逻辑论辩方式和简洁易懂的语言表述方式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关于权利来源的法哲学理论——权利来自于恶行:权利既非来自上帝,也无法在自然法则中发现,而是来自于人类对过去经历的不义恶行的反思。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更为严格地修正了权利来源于不义的简单化说法:不义的经验可以刺激权利,但真正的来源是人类从经验中学习以及在法律与意识中确立权利的能力。在法理学中,权利的来源是一个基础问题,但也是尚未解决的复杂问题。
我们必须不断证明权利是有用的,是防止的必需之物,也值得我们付出代价为之追求。我相信这条注释容易被读者忽略,对我们来说,其意义非同寻常:承认不义,必须以知道不义的事实为前提。
当然,在此之前他强调的是必须讲清楚权利的来源,这个问题的答案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权利的来源决定了权利的地位与内容(导论,第1页)。(第155页)显然,这是任何极简主义也无法省略的问题,是德肖维茨的权利起源论的真正起源。
(第33页)德肖维茨说德沃金与他的取向之间的主要概念差异,在于德沃金的方法论大体上是演绎的:以自由主义、平等主义与民主国家为前提来进行逻辑推论,而他的方法论大体上是归纳的:观察各个时空的人群与国家的经验——特别是不义的经验,并且试图说服他人相信基于这些经验可以认定将某些权利确立在实定法中(第101页)。(第199页) 出处:东方早报 进入专题: 权利 。